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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兰州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一、考勤目的

第一条 考勤是外国留学生(下称留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督促留学生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文化交流、体育活动,以及为加强留学生管理所进行了各项教育、管理活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进一步为提高留学生培养质量,推进留学生管理工作有效组织和规范运行。

第二条 考勤结果是确定留学生违纪处分和奖励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考勤内容

第三条 留学生考勤的内容包括:

(一)教学考勤:凡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如,上课(包括讲授课、讨论课、习题课、复习课、训练课)、实验、考试、考查、测验、实习、见习、教学参观、文化课堂、社会调查等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实行考勤;

(二)管理考勤:凡学校或国际教育学院要求参加的所有管理和教育活动,如,法律法规教育、安全教育、留学生管理会议、校运动会、文化体验、文化交流等活动,实行考勤。

三、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四条 留学生专业课程、汉语研修课程以及留学生教育管理活动,都要建立《留学生考勤记录册》。

第五条 所有留学生的教学考勤由任课教师随堂进行考勤(每周至少一次),并在每月1-3号报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第六条 见习、实习、教学参观、社会调查等校外教学活动的考勤由带队教师负责,考勤记录册应在活动结束后报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第七条 课程考试、考查环节的考勤,由监考教师负责,并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第八条 教育管理活动的考勤,由留学生办公室管理负责,在教育管理活动中进行考勤。

第九条 负责考勤教师和管理人员,认真负责,实事求是,认真填写考勤记录。

第十条 任课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要求留学生遵守出勤纪律,对随意迟到、早退、缺勤的学生除作好考勤记录外,还应予以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留学生考勤情况汇总,并将考勤结果按月向所有留学生公布。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领导要定期检查留学生的出勤情况,切实抓好留学生的考勤管理。

四、请假与准假

第十三条 实行考勤的各项活动,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留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表(见附件),写明请假事由及时间。

第十五条 对于教学活动的请假,须经任课教师审核签署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对于教育管理活动的请假,由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留学生确因急事、急症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且符合准假条件者,可以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留学生因下列原因请假,可以准假或补假:

1.因疾病或伤残,经校医院或兰州市三级甲等医院诊断建议停课休养者;

2.因重大或突发性应急事件,经学校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安排,需停课或疗养者;

3.因处理必要的涉外事务,本人必须出面才能解决者;

4.确因意外事故,不能按期返校者;

5.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经主办部门证明,必须本人参加者;

6.学校统一安排的文化体验、文化交流等活动,必须本人参加者;

第十八条 留学生因下列原因请假或补假,任何人不得准假:

1.自称身体不适,无校医院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丢失或有医院诊断证明医师未建议停课休养者;

2.未经批准擅自探视亲友、旅行及私自参加各项活动者;

3.自称航班、车次延误等原因逾期不归者;

4.因交叉选课,后选课程与已选课程冲突者;

5.无特殊情况事先不办理请假手续事后补假者;

6.无正当理由缺勤教学活动和教育管理活动者。

第十九条 留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留学生辅导员签字批准;二至七天由国际教育学院分管留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一周以上者,由国际教育学院院务会批准并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和专业学院。

第二十条 留学生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期到留学生办公室销假,不按期销假又逾期不归者,按旷课、缺勤处理。

五、缺勤与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考勤的各项活动,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教学活动,凡旷课达该课程总学时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考试;该门课程正考成绩按零分计;凡旷课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1/2,该课程按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缓考、补考,该门课程的学分须通过重修获得。

第二十三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的留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责任由留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无视考勤纪律,屡次旷课的学生,除进行通报批评外,按《兰州理工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