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 English
中国教育部关于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2001730)

 

为资助世界各国学生、学者到中国高等学校进行学习和研究,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理解和友谊,发展中国与世界各国在教育、科技、文化、经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国政府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教育部负责根据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达成的协议或计划对外提供中国政府奖学金,并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留学基金委)具体负责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的外国籍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的招生及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为加强中国政府奖学金及奖学金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提供对象、期限和申请条件

中国政府奖学金按学生类别分为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汉语进修生奖学金、普通进修生奖学金和高级进修生奖学金。

本科生奖学金:向申请到中国大学攻读学士学位者提供,期限一般为4学年(医学专业等为5学年)。申请者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学习成绩优秀,并通过中国大学入学考试或经推荐被中国大学免试录取,年龄在25周岁以下。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向申请到中国大学攻读硕士学位者提供,期限23学年。申请人应具有学士学位,学习成绩优秀,从中国境外申请者需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在华申请者应已获得中国高校的录取,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向申请到中国大学攻读博士学位者提供,期限3学年。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学习成绩优秀,从中国境外申请者需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在华申请者应已获得中国高校的录取,年龄在40周岁以下。

汉语进修生奖学金:向非汉语专业毕业或无汉语基础、申请来华专门学习汉语者提供,期限12学年。申请者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以上的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

普通进修生奖学金:向申请来华进修原本人所学专业者提供,期限12学年。申请者应为大学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或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高级进修生奖学金:向申请来华就某一专题在中国导师指导下进修提高者提供,期限12学年。申请者应具有相当于中国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的学历,并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年龄在50周岁以下。

申请上述中国政府奖学金者原则上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汉语进修生和申请以外语作为授课语言者除外)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者,可安排最长不超过2学年的汉语补习,其中需要汉语补习的本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期限相应延长,进修生的汉语补习时间计入规定的奖学金期限。

二、中国政府奖学金内容

1、中国政府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

1). 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内容如下:

免交注册费、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和住宿费;

提供与中国学生同等的公费医疗服务;

提供奖学金生活费和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提供入学时由入境口岸城市至学校所在城市、汉语补习院校所在城市至专业院校所在城市,以及毕业时学校所在城市至出境口岸城市的一次性火车硬座车票(乘坐通宵火车时为硬卧车票);

奖学金生的国际旅费原则上由派遣方负担。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办理。

2).部分奖学金为上述内容中的一项或几项待遇。

中国政府将不定期调整奖学金标准,具体情况请参见由留学基金委印制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招生指南》。

2、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逐月定期发放。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放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放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假期内因离校休假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生活费,返校后可以补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

奖学金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奖学金生来华后如被发现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立即离境回国,回国旅费自理。

3、奖学金生在学习期间患病,应在学校医院就诊。必要时,由学校医院介绍转入指定医院治疗。奖学金生镶牙、补牙、拔牙、配眼镜、分娩、人工流产、矫正生理缺陷、购买营养滋补品和其他超出公费医疗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以及治疗来华前已患有的慢性疾病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奖学金生因违反法律、校纪行为导致伤亡事故所支付的医疗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4、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休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三、申请途径、时间和申请办法

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汉语进修生奖学金、普通进修生奖学金、高级进修生奖学金可向所在国负责留学生派遣的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或中国大使馆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的2-4月。其他专项奖学金申请途径和办法如下:

四、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由CSC统一印制);

2.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本人所在学校或单位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在职证明

3.来华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者(含6个月)需出具《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

4.来华学习或研究计划(不少于200字);

5.从中国境外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或申请作为高级进修生者,需出具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在中国境内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需出具报考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6.申请学习音乐专业者需提交本人的有关作品;

7.从中国境外申请学习理工农医专业本科者,需另外提交由中国使馆举办的数理化水平测试成绩单或所在国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单,申请学习经济和管理类专业本科者需提交数学水平测试成绩单;在中国境内申请者需出具有关学校的入学考试成绩单和录取通知书。

五、奖学金生的录取及来华

奖学金生由留学基金委安排到教育部指定的高等学校学习。留学基金委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申请人的条件并参照本人志愿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从境外申请免试来华读本科和硕士、博士研究生者,由高等学校先作为试读生录取,试读期限为一年。学生在试读期间必须通过学校的入学考试或相关的课程考试后方可转为正式学生继续学习,其试读期间的成绩计入总学分。如专业学习前需要补习汉语者,应在汉语补习期间通过学校的入学考试或相关的课程考试后方可正式进入专业学习。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考试者应作为进修生结业回国。

留学基金委一般于每年的730日前将奖学金生录取名单、《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等文件通过外交途径送交派遣国留学生派遣部门,由后者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被录取的奖学金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仅限于学习期限在6个月及其以上者)到中国大使馆、总领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并持上述文件来华,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六、奖学金生的专业变更、转学和学习期限的延长

奖学金生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者,须经本国留学生派遣部门向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由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者,将被取消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七、奖学金年度评审

为充分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激励作用,依照教育部制定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对学习期限在一学年以上的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