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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招收培养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兰理工发〔2015187

 

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外国留学生授予学位和教育部有关中国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研究生,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方面。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招收攻读相应学位的外国留学研究生。

第三条  我校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招生、学籍管理、校内管理及预科教育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研究生院负责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条  各培养学院(部)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研究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并针对留学研究生的特殊性,认真做好培养工作。

第二章  招生、学籍管理、校内管理及预科教育工作

第五条  招生工作

(一)外国留学研究生遴选

1.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为非中国籍公民,且持有效外国护照。

2)身体健康,品行端正,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无犯罪记录。

3)学历及年龄要求: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力,年龄不超过35周岁;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或同等学力,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申请者需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表。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研究生需提交附照片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校长奖学金生和自费生需提交附照片的《兰州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

2)学历证明。经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语言文本,需提交该文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并进行公证。

3)成绩单。攻读硕士学位者,须提交经公证的本科成绩单;攻读博士学位者,须提交经公证的硕士成绩单。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语言文本,需提交经公证的该文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4)来华学习计划(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5)两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人员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6)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单复印件(非必须)。

7)《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复印件。

8)护照复印件。

96张护照照片。

(二)外国留学研究生录取

实行审核责任制,即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申请资格的材料审核,各培养学院(部)负责申请材料的学术审核。

学校根据外国留学研究生基本情况、各培养学院(部)意见和报考专业招生名额等情况择优录取。录取通知书由国际教育学院直接寄发申请者本人。

第六条  学籍注册与管理

(一)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研究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的电子学籍注册,确保学籍电子注册数据信息实时、准确。

(二)外国留学研究生新生须持普通护照、《兰州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三)每学期开学时,已入学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持护照、学生证到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同时到各培养学院报到登记。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外国留学自费研究生须凭护照、应缴费用收据和学生证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四)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各项教学活动。

(五)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国研究生学籍、档案归档工作。

(六)休学、复学和退学

1.休学

外国留学研究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或因事请假超过45天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导师、培养学院(部)审核,报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批准后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学生应立即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并在15天内离校,离校费用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留学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2.复学

1)因病休学要求复学的留学研究生,须在开学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学院(部)提交复学申请,经指定医院健康检查合格,培养学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批准,同时须提供外国留学生所在国(地)公立医院出具的医学健康证明及相关资料,方可复学。

2)因其他原因休学要求复学的留学研究生,须在开学前三个月,向培养学院(部)提交复学申请,经指定医院健康检查合格,培养学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

3)经同意而复学的留学研究生,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为其办理《复学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4)中国国家或校长奖学金留学生非健康原因休学,奖学金资格不予保留。中国国家或校长奖学金留学生休学期间,停发学习生活费,停止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复学后其休学期间的学习生活费不补发,医疗费不报销。

5)因健康原因休学而获准复学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校长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奖学金期限将自动顺延,顺延时限不超过其休学时限。

6)对于休学复学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将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并通报该外国留学生所属国的驻华大使馆。

3.退学

1)外国留学研究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难以完成学业者,可由个人申请,予以退学。因诸种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准予退学,并注销其学籍。退学者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在15天之内离开学校,回国费用自理。

2)勒令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由国际教育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七)转学和转专业

外国留学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特殊原因需转学或转专业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者必须由外国留学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外国留学研究生派遣国的驻华大使馆或有关派遣单位出具同意转学或转专业的正式函件。校长奖学金生和自费生须由外国留学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培养学院(部)签署意见后,经国际教育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八)奖励与处分

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受校纪处分的决定由国际教育学院通报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外国留学生派遣国的驻华大使馆。

(九)毕业与离校

外国留学研究生毕业生应在回国前办妥离校手续,并在办妥离校手续后15日内离校回国,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离校,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离境手续。

第七条  校内管理

(一)外国留学研究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二)对外国留学研究生的重要传统节日或宗教节日(如宰牲节、圣诞节、复活节等),除中国国家法定假日外,学校不放假,学生请假时限不超过三天;由外地回驻华使馆过节者,请假时限不超过七天。

(三)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研究生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劳动、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等。

(四)外国留学研究生若成立联谊团体须经学校批准,并在我国法律、法规、校规的规定范围内活动。

(五)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如需到寺庙或教堂举行宗教仪式,可自行联系前往。

(六)外国留学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我国公共道德的言行。

(七)外国留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预科教育

(一)凡申请攻读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经批准用英语进行研究的除外)均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HSK)并在获得相应合格等级证书后,方可进入培养学院学习专业。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证书暂定为四级。

(二)汉语学习时间为1年。

(三)课程安排:汉语课程根据学生水平,从听、说、读、写、HSK考试辅导等方面进行强化教学。实行分层、小班教学,因材施教。

(四)成绩考核与汇报

1.成绩考核一律用考试方式进行。

2.政府奖学金生每学期的学习成绩,由国际教育学院向派遣国驻华大使馆及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书面汇报。

(五)转入专业学习

外国留学研究生转入专业学习后,各培养学院(部)需将导师双选情况、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交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培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年,优秀者可申请提前半年毕业。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整个培养过程应在我国完成,确因需要,经指导教师、各培养学院(部)同意及研究生院备案,其学位论文撰写部分工作可回国完成,但在我国进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其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及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国进行。

(一)文科硕士生应修读至少26学分,其中学位课不少于513学分,非学位课不少于611学分,必修环节2学分。

(二)理工科硕士生应修读至少24学分,其中学位课不少于513学分,非学位课不少于59学分,必修环节2学分。

第十条  外国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年。理工科博士研究生应修读至少12学分,其中学位课不少于36学分,非学位课不少于36学分。外国留学博士研究生原则上整个培养过程应在我国完成,确因需要,经指导教师、各培养学院(部)同意及研究生院备案,其学位论文撰写部分工作可回国完成,但在我国进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其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国进行。

第十一条  对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培养学院(部)须对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研究生导师进行业务能力审核,并以双选方式为研究生确定导师,经培养学院(部)审定同意、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后报研究生院。导师与留学研究生协商,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于2个月内制订出个人培养计划,由培养学院(部)负责审核,报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培养计划既要服从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原则,又要根据每位留学研究生不同情况,因材施教。留学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一式四份,研究生本人、培养学院(部)、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各持一份。

对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原则上应与国内研究生同等要求,不得降低培养质量标准和简化教学管理环节。外国留学研究生应与同年级、同专业研究生同堂授课、同堂考试,各培养学院(部)要按照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与培养。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参照我校同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其中:

(一)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除政治学、经济学类等专业外)可免修政治理论课(科学社会主义与理论实践、自然辩证法等)。

(二)“中国文化概论”(2学分)、“汉语写作”(2学分)为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必修课。

(三)本科、硕士在中国修读者,可申请免修“中国文化概论”和“汉语写作”课程;在中国生活或工作两年以上者,可申请免修中国文化概论课程;以上申请者均需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英语为选修课程,母语、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可免修。

(五)教学活动中如涉及实习、实践内容,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涉外规定。

(六)外国留学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单(一式三份)由任课教师打印并签字确认后,须交培养学院(部)、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教学培养、学位论文撰写及答辩工作等语言原则上为汉语。对于在我国获得学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再次申请来华攻读硕士或者博士研究生的留学生以及享受我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必须使用汉语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要求,必须使用汉语撰写学位论文和进行论文答辩。对于其他外国留学生,有条件的培养学院(部)可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撰写学位论文与论文答辩工作经导师、培养学院(部)同意也可使用英语等外国语言,但毕业论文摘要必须使用英语和汉语两种语言撰写。

第十四条  培养学院(部)、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导师应经常了解和关心留学研究生的学习、培养情况,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切实做好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第四章  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成果规定参照《兰州理工大学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各培养学院(部)可根据学科实际,提出研究生学位所需完成科研成果的具体要求,但不得低于上述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与学分要求,成绩合格,并达到相应申请学位的成果规定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按规定毕业并授予学位。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在提交学位论文前,如不满足所需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经导师、培养学院(部)、研究生院同意,可先进行学位论文审核与答辩。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前一周仍未提供有效成果证明而答辩通过者,可予以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但暂不审议其学位。毕业后2年内,若达到成果要求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补授学位。毕业时间从其论文答辩通过之日算起。获学位时间,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及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制作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发放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第十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兰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兰州理工大学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自费外国留学研究生按照规定交纳学费、注册费(报名费)。注册费(报名费)在入学时一次性交纳,学费可以按照学期或者学年交纳,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之内必须交纳学费,不按时交纳学费者,取消学籍。提前毕业的留学生学费按照实际的学习期限收取,延长毕业的留学生在延长期内不收取学费。休学留学生在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其它培养、管理等事宜,参照学校有关国内研究生同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