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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外国留学生管理与教育,指导和帮助留学生圆满完成各项学习任务,推进学校国际化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根据留学生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外国留学生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留学生委员会是在兰州理工大学党委领导、国际教育学院具体指导下的外国留学生(下称留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留学生委员会的工作宗旨和目标是,全心全意为留学生服务,推进和实现留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第三条 留学生委员会代表、反映学校留学生意愿,表达和维护留学生合法权益,接受全体留学生的监督。

第四条 留学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协助开展各项管理、教育、服务等各项活动;

2.组织、协调留学生开展管理、教育与服务活动,为留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3.团结和引导广大留学生刻苦学习文化知识,认真完成学业;

4.发挥学校与留学生之间的联系作用,反映留学生意愿和要求;

5.参与、讨论留学生管理事务和奖惩事务,维护留学生合法权益;

6.协助组织学生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艺、体育等活动;

7.协助做好国际文化交流,营造校园文化氛围;

8.协助做好留学生安全、生活、教育及日常事务的管理;

9.发挥留学生安全事故第一知情、报告人的作用。

第五条 留学生委员会成员组成及分委员会根据学校留学生规模和留学生管理工作需要确定。留学生委员会设研究生留学生委员会主席1人,本科留学生与语言生留学生委员会1人,委员3-5名。

第六条 留学生委员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选举产生,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特殊情况下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名,全体留学生表决通过。

第七条 留学生委员会候选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不良行为和学校纪律处分记录;

2.学习成绩良好以上;

3.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参加留学生各项活动;

4.工作积极主动,责任性强,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5.在体育、文艺等方面有一定特长。

第八条 留学生委员会的经费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活动内容,从留学生活动管理经费支付,也可由接受社会企业及其他赞助并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使用。

第九条 为进一步调动留学生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支付每位成员一定数额的劳务费,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成员,在各项评优中优先考虑。

第十条 留学生委员会成员一般情况下任期1年,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人员增补。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9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