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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国际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2018-04-14 12:50 点击: 作者:admin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学生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具有中国情怀、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与合作能力的国际化专门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兰州理工大学招生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兰理工发〔20172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国际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目的

第一条 强化考勤是加强国际学生教学培养和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考勤的目的是督促国际学生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培养活动安全教育活动以及文化文体活动,推进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有效组织规范开展,督促国际学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国际学生培养质量。

考勤结果是确定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奖学金评审和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考勤内容

考勤学生对象,包括进入专业学习的学历生(本科、硕士、博士学习阶段),汉语进修生、预科生,以及普通进修和高级进修生。

对国际学生实行考勤的环节:

1.教学培养考勤:凡专业教学计划、培养计划和汉语学习、预科学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教学、培养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践、考试考核、论文撰写及答辩等环节,以及由专业任课教师、指导教师认定国际学生必须参加的学科性比赛、科技竞赛等活动,均实行考勤;

2.教育管理考勤:凡学校或国际教育学院组织的安全教育、管理会议、第二课堂、文化文体等活动,各类奖学金的每月签到考核,以及不在已安排的公寓住宿,均实行考勤。

三、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六条 按照“趋同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各任课教师、指导教师和国际教育学院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国际学生的教学培养考勤和教育管理考勤,并及时填写《国际学生考勤记录表》(见附表1)或国际学生所在班级考勤记录表。

第七条 所有教学培养考勤由任课教师、导师负责,并于当月10日前以纸质或电子版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电话告知的方式)抄送、发送国际教育学院教学办公室。

第八条 见习、实习、教学参观、社会调查等校外教学活动的考勤由带队教师负责并及时考勤情况抄送国际教育学院。

第九条 课程考试考核环节的考勤,由监考教师负责,并填写考场记录,由任课课程教师抄送国际教育学院。

第十条 教育管理活动、奖学金生签到、公寓住宿考勤,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第十一条 负责考勤教师和国际教育学院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如实填写考勤记录。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和管理人员要严格要求国际学生遵守出勤纪律,对随意迟到、早退、缺勤的国际学生除做好考勤记录外,应进行督促和批评教育并及时反馈国际教育学院。

第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考勤情况汇总,并将考勤结果定期向全体国际学生公布。

四、请假与准假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实行考勤的各项教学培养和教育管理活动,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请假,需事先填写请假表(见附件2)并写明请假事由及时间。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确因急事、急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且符合准假条件者,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因下列原因请假,可以准假或补假:

1.因疾病或伤残,经校医院或兰州市三级甲等医院诊断建议停课休养者;

2.因重大或突发性应急事件,经学校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安排,需停课或疗养者;

3.因处理必要的涉外事务,须国际本人出面才能解决者;

4.确因意外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期返校者;

5.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比赛、竞赛活动,经主办部门证明必须由国际学生本人参加者;

6.学校统一安排的文化体验、文化交流等活动,必须由国际学生本人参加者;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因下列原因请假或补假,不得准假:

1.自称身体不适,无医院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丢失或有医院诊断证明而医师未建议停课休养者;

2.未经批准擅自探视亲友、旅行及私自参加各项活动者;

3.自称因航班、车次延误等原因逾期不归,无其他证明依据者;

4.因交叉选课,后选课程与已选课程冲突者;

5.无特殊情况事先不办理请假手续事后补假者;

6.无正当理由缺勤教学活动和教育管理活动者。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请假,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任课教师、指导教师会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1.教学培养活动请假1天(次)的,由任课教师、指导教师审核批准;

2.对请假超过1天的,须经任课教师、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3.教育管理活动的请假,以及公寓住宿的请假,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4.对因国际学生必须的教育管理活动而无法参加正常教学培养活动的请假,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送任课教师、指导教师批准。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期到任课教师、指导教师和国际教育学院销假,不按期销假且逾期不归者按旷课、缺勤处理。

五、缺勤与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考勤的各项活动,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教学培养活动,凡旷课达该课程总学时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考试,该门课程正考成绩按零分计;凡旷课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1/2者,该课程按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缓考、补考,该课程学分须通过重修获得。

第二十三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的国际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责任由国际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无视考勤纪律,屡次旷课的国际学生,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按《兰州理工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415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