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与管理,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国际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是经过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外国留学生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凡学校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对外开放专业,均可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经教育部批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包括: 1.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 2.自费外国留学生:经我校录取,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且学习所需全部费用由外国留学生承担(含我校校长奖学金资助)的外国留学生。 3.汉语研修生:经我校审核同意,在我校入读进修或研究汉语言文化的外国留学生以及研究学者。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是我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留学生教育管理旨在培养具有中国情怀、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与合作能力的人才。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 2.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必需的教育资源; 3.在规定范围内参加学生联谊及文体活动; 4.申请面向外国留学生的各类奖学金; 5.在品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6.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可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社会公德及风俗习惯; 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努力学习,按规定完成学业; 4.按规定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履行所获得奖学金的相应义务; 5.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6.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须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方针是:扩大规模、提高层次、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方法是:趋同管理、兼容并蓄、规范要求、热情服务;目标是:服务学业、传播文化、规范组织、保障安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下称留学生)教育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以及上级公安、安全、外事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成立学校留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外国留学生的统筹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一)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际教育学院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际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研究生院、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事业发展处、人事处、学生处、国资处、财务处、保卫处、信息中心、校医院、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教育学院。 (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 1.接受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甘肃省教育厅、兰州市公安局等部门的指导,研究制定学校留学生教育发展规划,积极推进和发展留学生教育事业,不断提高留学生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 2.协调完成留学生的录取、招生、入学、注册、毕业等事宜; 3.协调做好留学生教学与培养工作,包括学历生教学管理指导和汉语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4.统筹协调留学生教学条件保障、住宿管理、生活服务、安全保障等管理及服务工作; 5.负责有关经费的核拨、发放与收缴及规范使用; 6.配合地方外事、教育、公安、安全、出入境检疫、医疗卫生等部门做好留学生相关工作; 7.协调做好留学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8.协调其它方面的留学生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有义务和责任将留学生教育管理纳入部门整体工作,积极配合,协调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条 在充分考虑留学生的宗教信仰、心理特征、文化特点、民族习俗、生活习惯等方面特殊性的同时,积极推动留学生与国内学生在教育、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趋同化,各部门根据留学生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教育、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国际合作处 1.作为学校外对口事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留学生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指导与协调。 2.积极拓展留学生招生领域,拓宽招生渠道,吸引更对的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 3.加强留学生到中国非开放地区实习、社会调查、教学参观、旅游等活动的管理与审批。 4.境外学生交流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二)事业发展处、人事处 1.制定学校支持、鼓励留学生教育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包括:鼓励各学院接收和培养留学生;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留学生培养、教学工作;鼓励教师开展双语授课、英语授课,并对实施双语授课、英语授课的教师在职称晋升、岗位业绩评定等方面给与一定的政策倾斜;逐步将留学生教学、培养工作纳入教师的考核与评估体系。 2.按照高于国内学生教学工作量、导师指导工作量计算标准,制定留学生教学工作量、指导工作计算办法。 3.加强留学生管理队伍建设,合理设置各管理岗位,并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150的比例,设置留学生专职辅导员岗位。 (三)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 1.制定留学生学位授予办法; 2.负责留学生学位授予资格评审工作。 (四)研究生院 1.留学研究生招生目录和培养计划的制定、招生审核、教学任务的协调和教学的组织安排; 2.留学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和监督; 3.留学研究生任课教师工作量和导师指导工作量的审定; 4.留学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核。 (五)教务处 1.留学本科生招生目录、培养计划的制定,教学任务的协调和教学工作的组织安排; 2.留学本科生的教学管理和监督; 3.留学本科生任课教师工作量的审定; 4.留学本科生毕业资格审核; 5.留学生校内教学场所的安排。 (六)国际教育学院 1.负责招生简章的制定,开展境内外留学生招生宣传工作; 2.经研究生院、教务处和专业学院审核完成学历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完成非学历生、汉语研修生的招生工作; 3.负责留学生入学报到、注册、体检、保险、离校、学籍管理、毕业(结、肄业)证书发放等工作组织与协调; 4.负责留学生签证、居留许可等涉外及涉密事务的管理; 5.督促留学生按时缴纳相应的各种费用,负责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的发放; 6.负责留学生汉语教学、文化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7.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做好留学生学习生活纪律、品行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 8.留学生安全、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教育,留学生突发应急事件的联系、协调与处置,配合安全、公安、保卫、保险、医疗检疫等单位做好留学生事务管理; 9.留学生文化交流、文化体验、文体等活动的组织安排; 10.政府奖学金评审、校长奖学金评定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七)留学生所在专业学院 1.留学研究生、本科生录取工作中的专业资格审核; 2.组织实施相应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培养计划; 3.留学生进入专业后的各项专业教学安排,包括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 4.留学生导师、任课教师安排,学习计划的制定和教材的落实,相应的教学管理、考务管理、成绩管理及考勤管理; 6.教学工作量的核算与发放。 7.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做好留学生的日常及涉外管理; 8.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对外国留学生年度奖学金进行评审; 9.毕业(结业、肄业)及学位授予资格的初审工作。 (八)实验室管理处 1.留学生教学必需的校内实验设备设施的提供; 2.校内非开放实验仪器和科研仪器的使用审批。 (九)学生处、团委 1.按照趋同管理原则,指导留学生管理工作。 2.将留学生纳入全校性学生文化交流、心理辅导等活动,指导开展全校性学生的专项秩序治理、重大节日、敏感时期、安全教育、突发应急事件的应对、处置; 3.指导开展留学生辅导员的培训。 (十)财务处 负责留学生培养、管理等各类经费的核算、核拨、收缴及规范使用。 (十一)国资处 1.留学生管理事务场所的安排及设备配置; 2.学生公寓家具、家电等设备设施的配备。 (十二)保卫处 1.留学生安全保卫工作,包括留学生公寓的防盗、防火设施和监控设施的配备与管理,校园门卫、校园治安、公共秩序管理,留学生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管理等; 2.协助外事、公安、安全等单位,处理、处置留学生突发应急事件处,依法处理各类违法案件。 (十三)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 1.负责留学生生活服务保障,包括留学生餐饮、住宿及其它生活服务; 2.留学生公寓秩序管理及物业管理,包括楼宇安全值班、出入核查登记、公寓秩序巡查及维护,楼宇卫生打扫,水电及天然气设施、家具家电设施设备的维修,监控、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管理,公寓突发应急事件的上报等; 3.留学生公寓维修专项的组织与实施; 4.根据留学生公寓设施的特殊性和实际需要,制定留学生公寓的物业标准。 (十四)保密办 1.指导开展保密教育,建立健全留学生保密提醒制度; 2.留学生涉密事件处理、处置。 (十五)信息中心 留学生校园卡、网络、公寓门禁系统等管理与技术支持。 (十六)图书馆 为留学生学习提供图书借阅和信息检索等服务。 (十七)校医院 1.留学生常见病的医疗、医治,重大传染性、突发性疾病的救治指导; 2.留学生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的组织与实施。 (十八)体育教学研究部 留学生体育活动指导。 (十九)附中及幼儿园 留学生的子女入学、入托教育管理。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 1.研究生院、教务处指导各学院制定留学生培养方案、招生目录,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2.财务处核定校长奖学金资助金额及名额; 3.国际教育学院制定招生计划并组织招生,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研究生院、教务处、专业学院审核确定录取名单,办理招生入学手续; 4.汉语进修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录取。 第十三条 教学与学籍管理 1.留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报到手续、进行学籍注册;国际教育学院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实际报到学生名单报送研究生处(部)、教务处备案。 2.需要进行汉语补习的学生,在一年汉语补习期间学籍由国际教育学院代管并组织汉语教学工作; 3.研究生院、教务处和专业学院对进入专业学习的留学生,按照培养方案组织实施各教学环节任务; 4.各专业学院根据留学生学习完成情况,报研究生院和教务处审核发放毕业证或结业证,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报学位办审核发放学位证; 5.汉语进修生学习期满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发放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及涉外管理 1.留学生住宿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填写住宿通知单,由后勤集团安排。如有特殊原因需住校外的留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2.各专业学院引导留学生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3.进入专业学习的留学生违反教学纪律,由各专业学院按教学管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国际教育学院做出处理决定并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核处理;汉语进修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做出处理决定;其它违纪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参照《兰州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国际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学生处、研究生部、保卫处按照国家的有关涉外法规做好外国留学生的涉外管理和教育,减少或杜绝涉外案件的发生,如遇紧急突发事件,按照《兰州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 1.留学生培养、管理经费由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划拨,留学生生活费、招生费、活动管理费、文化课建设费划拨至国际教育学院并按照学校有关经费管理制度使用。 2.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经费由国家有关部门划拨学校财务处。 3.留学生各种费用的缴纳,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生类别和收费标准开具缴费清单,留学生本人到财务处缴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发布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