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理工发〔2017〕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事业国际化发展,吸引更多优秀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不断扩大留学生规模,同时激励广大留学生勤奋努力、刻苦学习,以优异的成绩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外国留学生校长奖学金”(以下简称“校长奖学金”),奖励申请就读或已就读我校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时核拨,国际教育学院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评审按照“择优、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五条 校长奖学金分学历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六条 学历生奖学金面向申请就读或已就读我校的自费留学生中的优秀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面向申请就读或已就读我校,在学术、体育、艺术、文化交流、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自费留学生,包括学历生、进修生、研究学者。 第八条 校长奖学金奖励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年留学生招生数的50%以内。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校长奖学金奖励标准(单位:元/人·年) 1.学历生学费:根据申请和已就读专业的学费标准,一等奖学金奖励全学年应缴学费标准的100%,二等奖学金奖励全学年应缴学费标准的50%。具体如下: 学生类型 | 中文授课专业 | 全英文授课专业 | 人文经管类 | 理工类 | 艺术类 | 人文经管类 | 理工类 | 艺术类 | 本科 | 一等奖学金 | 14000 | 16000 | 20000 | 18000 | 20000 | 24000 | 二等奖学金 | 7000 | 8000 | 10000 | 9000 | 10000 | 12000 | 硕士生 | 一等奖学金 | 18000 | 20000 | 25000 | 22000 | 24000 | 29000 | 二等奖学金 | 9000 | 10000 | 12500 | 11000 | 12000 | 14500 | 博士生 | 一等奖学金 | 22000 | 24000 | 30000 | 26000 | 28000 | 34000 | 二等奖学金 | 11000 | 12000 | 15000 | 13000 | 14000 | 17000 |
2.学历生生活费:10000元/人·年,每年分10个月发放。 3.单项奖学金:5000元/人·年。 第十条:获得校长奖学金的自费留学生应缴学费,从校长奖学金学费中扣缴,不足部分由留学生本人补缴。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校长奖学金申请资格 1.持有效普通护照的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 2.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申请攻读学士学位者,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须获得学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须获得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4.当年未获得中国政府和其他机构的各类奖学金。 第十二条 申请到我校就读的外国留学生,凭汉语水平考试(HSK)等级申请校长奖学金。本科生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达到4级、研究生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达到5级的,可申请一等奖学金。 第十三条 在我校就读的外国留学生,申请校长奖学金需满足下列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文体等活动; 3.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平均成绩75分以上者可申请学历生一等奖学金;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平均成绩70分以上者可申请学历生二等奖学金。 第十四条 申请优秀单项奖学金,在当年或上一年度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或国际核心、权威刊物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2.在国内外重大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 3.独立或与我校国内学生合作,在各种科技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4.积极参加各类艺术、体育及文化交流活动,成绩优异,获得省级以上奖项; 5.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已获得校长奖学金的留学生,若发生下列情况,视情节扣除部分奖学金或中止校长奖学金奖励资格。 1.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处罚、处分的; 2.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报到的; 3.中途休学、退学的。 第五章 申请及评审 第十六条 校长奖学金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9月1日。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兰州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可到国际教育学院领取或从国际教育学院网站下载); 2.新生需提供HSK证书原件,在校生需提供上一学年成绩单; 3.申请优秀单项奖学金,需提供当年或上一年度在学术、体育、艺术、文化交流、社会活动等方面的证明资料原件,如论文发表的刊物、获奖证书等。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申请材料、组织答辩、确定获得者名单等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和研究生院、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以及相关专业学院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 校长奖学金获奖名单在国际教育学院网页上公示并发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