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理工发〔2015〕1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高等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我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和《兰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我校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资格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既要遵守我国现行学位制度的原则精神,又要考虑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 第四条 授予我国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我校的校纪、校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要求 (一)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查。 (二)初步掌握汉语。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 (三)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并通过答辩。 (四)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定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普通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审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七条 硕士学位授予要求 (一)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汉语能力要求。对于在我国获得学士学位、再次申请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在他国(含派遣国,下同)获得相当于我国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书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的初步能力。 (三)通过学位论文(含专题报告)答辩。学位论文可以是学术研究或科学技术报告,也可以是专题调研、工程设计、案例分析等报告,应能反映学位申请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应有新的见解。 (四)在本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核、学位论文评阅和学位论文答辩,硕士学位审核与授予、不授或缓授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等,按照《兰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九条 博士学位授予要求 (一)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汉语能力要求。对于在我国获得硕士或学士学位、再次申请来华攻读博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在他国获得相当于我国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书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 (三)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在工程技术以及其他应用学科、专业毕业的来华留学博士生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同时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身份且以兰州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至少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的刊物公开发表(含正式录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或EI收录杂志正刊上发表论文1篇(在授予学位前已刊出且收录)。在一般国际会议发表并被SCI、EI、ISTP收录,均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计算。 获得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国家及省部级以上科技奖者(省级一等奖本人排名前三,二等奖本人排名前二,三等奖本人排名第一)可代替1篇SCI收录论文,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本人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可代替1篇EI收录论文,但获奖及发明专利代替论文数不超过1篇。 各学院(部)须根据学科实际,提出申请博士学位所需完成科研成果的具体要求,但不得低于上述要求。 (五)在本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核、学位论文评阅、学位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答辩,博士学位审核与授予、不授或缓授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等,按照《兰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虽然达到毕业要求但科研成果要求尚未达到博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博士生,可先准予毕业;待该博士生在学制期限内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博士学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攻读我校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原则上用汉语撰写和答辩学位论文。攻读其他学科门类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可以用汉语或英语撰写和答辩学位论文。 来华留学生用英语撰写学位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同意,且学位论文由具有相应英文水平的同行专家评阅,论文摘要须附相应的中文摘要。 第十三条 我校授予他国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有关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可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