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费国际学生的费用收取,吸引更多优秀国际学生来我校学习,扩大国际教育规模,推动学校事业国际化发展,根据《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费国际学生收费标准 1.报名费(含入学考核费用):400元/人。 2.学费标准(单位:元/人·年)
学生类型 |
中文授课专业 |
全英文授课专业 |
人文经管类 |
理工类 |
艺术类 |
人文经管类 |
理工类 |
艺术类 |
本科生 |
14000 |
16000 |
20000 |
18000 |
20000 |
24000 |
硕士生 |
18000 |
20000 |
25000 |
22000 |
24000 |
29000 |
博士生 |
22000 |
24000 |
30000 |
26000 |
28000 |
34000 |
汉语言生 |
学习时间为1-3个月的,3000元/人;学习时间为3个月到一学期的,5000元/人;学习时间为一学年的,10000元/人。 |
其 他 |
专科生/其他普通进修生:按照本科生标准; 高级进修生: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 研究学者: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 |
3.住宿费收费标准 国际学生公寓设有独立的卫生间、厨房、阳台并配备完备的生活设备、设施。住宿费为: 双人间:600元/人·月,6000元/人·年; 单人间:1200元/人·月,12000元/人·年。 4.综合医疗保险费 综合医疗保险费(800元/人·年),由国际教育学院代收取并缴教育部指定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等其他费用,按实际使用情况由国际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条 报名费、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在入学报到时收取。逾期未缴纳且未办理缓交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入学或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特殊情况下在每学期开学时各收取一半;学习期不足一学年的一次性收取。 第六条 学费原则上不允许缓交,特殊情况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可予以缓交,缓交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第七条 获得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自费国际学生,学费可从各类专项奖学金直接扣缴,不足部分由学生本人补缴;所有奖学金生活费按各专项奖学金标准按月发放。 第八条 国际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时,已收取的学费一般不转、不退;因结业、休学、退学、转学等原因离校时,住宿费根据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算并退还结余部分。 第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春季和秋季应收费国际学生的基本信息,配合财务处加强收费政策的宣传,督促国际学生自觉履行缴费义务。财务处负责国际学生学费、住宿费等应收款的生成、收缴等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起执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同时废止,2016年在校国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应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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